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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時效

   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2-10-17 09:48

    一、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:「各機關按人民申請事項類別,訂定處理時限公告之;未訂定處理期間者,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,公告處理期間應登載於機關網站或彙編成冊,並依各類目申請案件之時限進行管制稽催」。

    二、人民申請案件因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,通知補正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,從其通知、函轉之日起,至補件、釋復之日止,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。

    三、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以日曆天計算,處理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其處理期限則往後順延。

    四、「路燈桿懸掛旗幟廣告物申請」及「公園綠地場地借用申請」2項,處理期間為12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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