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務部擴大授權服務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「2月1日」、「3月16日」、「5月1日」、「6月16日」、「8月1日」、「9月16日」、「11月1日」及「12月16日」計8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,並自「112年9月16日」此批次服務開始實施。每次基準日相關作業期程開始進行前亦將分次函文週知提醒各機關。
二、法務部提供擴大授權服務之方式為「前開8次授權服務基準日,落於各申報義務人法定申報期間者」皆可辦理,同一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若得參加2次以上者,建議優先參加時間在前之批次(例如:申報人8月20日就到職,應於11月20日前完成就到職申報,即得參加9月16日及11月1日之授權服務,建議優先參加9月16日之授權服務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