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 甲係某機關收發人員,其不知道司法單位向該機關調閱某採購案件卷 宗之公文屬應保密事項,竟將該公文電子檔傳送至該機關之公務 Line 群組,而觸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文書罪,案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。
解析: 機關同仁缺乏對於機關機密文書保密之觀念,並忽視對於新型設備、 軟體之洩密評估風險及預警,機關同仁對於智慧型手持裝置洩密方式 不甚清楚,貪圖傳訊快速便利,忽略即時通訊軟體無法加密或刪除所 發訊息,低估該等軟體洩密風險。
建議事項: 1、加強公務機密宣導: 彙整相關公務機密法令規定、洩密違規案例,以及可能導致洩密管 道與因素,並結合機關各項會議及活動,有計畫有系統的利用各種 時機向同仁宣導,使每一同仁均能瞭解相關法令規定。 2、提升同仁對於通訊軟體保密警覺: 培養機關同仁時時保密、處處保密之良好習性,提高同仁保密警 覺,藉以降低洩密風險,使用公務用智慧型行動裝置,應避免私人 用途及連結不明網站或下載不明之程式或軟體;傳送訊息時,應再 三確認收件者對象及內容是否正確,避免誤傳,內容涉及隱私、機 敏資料,應盡量避免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傳送。
資料來源:彰化縣政府政風處網頁